原料检查:对食品和药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确保其来源合法、质量可靠,不含有害物质。 生产环境检查:检查食品和药品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包括生产区域、储存区域、包装区域等。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2、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药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药品;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中药材硬标明产地。药品的质量特性有效性: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效果。
3、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才能够上市销售。这些标准包括药品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够得到保障,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4、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6、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1、法律分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