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加工厂必须拥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且这些证号必须体现在产品的包装上。 双方应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进行公证,之后再到质监局进行备案,确保符合委托加工的程序。 代加工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2、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先向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再向卫生、工商部门领取相关证照,“三证”齐全后方可正式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
3、你的店铺涉及中药加工,那么很可能还需要一张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你的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你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你店铺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你生产的主要设备等,到你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就可以了。
4、开展药品委托生产,必须双方均取得生产许可以及GMP证书。开展药品委托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是正常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产能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开展委托,也就是说委托生产是个临时性举措。委托方必须取得委托品种的批件,也就是说委托生产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
5、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1、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装求。
2、法律分析:B代表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4、药品B证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在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生产时,后者所需持有的生产许可证。以下是对原始文本内容的修改润色和错误纠正: 药品B证的定义:药品B证是指MAH在将药品生产委托给其他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的企业时,该企业所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5、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要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所以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2、【答案】:C考察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委托生产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晶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3、法律分析: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机构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分析: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机构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依据:《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分析: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要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所以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受理。
法律分析: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委托方拟委托生产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委托生产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 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提出对委托生产、委托检验过程中的变更控制的管理要求。
药品委托生产概述药品委托生产概念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