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目前,现行GMP的版本是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版(以下简称“GMP2015版”),它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版GMP于2019年7月31日结束过渡期,正式成为药品生产的强制性法规。
截至目前,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最新版本为EU GMP指南第九版,该版本于2017年1月27日发布,并在2018年3月施行。在中国,现行的药品GMP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也称GMP2010版。
现行gmp是第四版。中国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现行版本是第四版,于2010年发布实施,被广泛应用于药品生产和销售领域。在2018年,中国国家药监局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过渡,原有的中国GMP则外部改称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内部保留原称,仍然有效。
第四条 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中文含义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良好作业规范”、“优良制造标准”。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Practice的缩写,即“优良制造标准”之意。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也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作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GMP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和危险品(批发企业有专门的库房,零售药店有专柜)。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除此以外药品还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陈列。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3)药品注册制度 根据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生产和销售。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4、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第十四条 药品仓库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 采取必要的冷藏、 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第十五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追溯体系建设: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可追溯性和可溯源性。 其他方面:药品经营企业还要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职工培训和防范意识建设,确保药品经营活动的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