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政府储备粮油质量管理,确保检查扦样检验活动规范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检查的组织架构、实施程序和质量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油的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必要的检查。
2、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一)入库质量管控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
4、第七条 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5、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粮食收购资格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以及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6、篇一:检验员岗位职责 认真学习国家粮油检验工作标准和有关条例、规定及各项操作规程。负责仓库粮油出、入库的扦样、检、化验工作,并根据检验结果开具质量检验报告单。
粮食质量检验员、粮食保管员、财务人员、检斤员、烘干技术工人、销售人员。这几类人员是整个收购、干燥、储存、销售一个完整的链条,才能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计量员是负责粮食、油脂、棉花等物资储备数量测算、检验和监督的专业人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计量员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是对粮食、油脂、棉花等物资储备数量进行测算、检验和监督。
粮食局是一个负责粮食管理和监管的政府机构,其职责包括粮食储备、粮食市场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从职能上来看,粮食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单位,因为它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民生问题。然而,要回答粮食局是否是一个好单位,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是事业单位。粮食局是行政机关,粮食局下属的粮食行政执法队是事业单位,下属的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也是事业单位,在粮食局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县级粮食局一般设有这两个事业单位,但是粮食局本身是行政机关,属于发改委下属的,不过在地方上不需要听从地方发改局的指示。
粮食局是行政机关,粮食局下属的粮食行政执法队是事业单位,下属的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也是事业单位,在粮食局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县级粮食局一般设有这两个事业单位,但是粮食局本身是行政机关,属于发改委下属的,不过在地方上不需要听从地方发改局的指示。
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关心和重视统计基础工作问题,解决好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统计调查和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保障。
在入库时,质检工作人员必须要贯彻收购质量标准,严把收购质量关卡,以“便于安全储存、便于轮换”为原则,收优质粮(多收干、饱、净、无虫、无霉的高等级粮),将陈化粮、“三高粮”芽麦等不合格粮关在库门之外。这是仓储有效管理底线。
首先,充足的粮食储备是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需要继续加强国家粮食储备管理,确保储备粮的真实性和质量,以备不时之需。其次,粮食储备在市场供求、救灾应急和战略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保障粮食储备的安全和有效性对我国至关重要。然而,近年来涉粮违规案件频发,对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
吉林省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粮食质量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粮食收购和储存过程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状况,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食用粮食加工企业的责任。
吉林省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市场的规范运营。其主要内容涉及:粮食收购者的资格及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情况,包括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质量标准。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质量管理,如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原粮的合规性。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激励生产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吉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粮食经营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拥有或租赁可存储50吨以上粮食的场地; 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至少配备1名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仓库保管专业知识的人员; 自有资金不少于5万元。
吉林省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伪造、涂改或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一旦发现,首先要求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若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收购场所公示相关证件或不提供收购凭证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1、一)入库质量管控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
2、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是指中国政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而制定的有关政府储备粮收储、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具体而言,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政府按照国家计划、市场需求和基本农产品增产潜力等因素,确定收储品种和数量,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收储。
3、为加强政府储备粮油质量管理,确保检查扦样检验活动规范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检查的组织架构、实施程序和质量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油的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必要的检查。
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严格执行成品粮食卫生标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粮食质量。 粮食流通各环节应进行检验,遵守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1 进口粮食须接受检验和检疫,确保进口粮食安全。1 卫生行政部门将对粮食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必要时抽取样品检验,并提供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针对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包括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针对陈粮质量鉴定和政策性粮食供应质量的问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监督检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