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广州、河北三地对药店购买“四类药品”的规定进行调整。
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所以也不用登记身份证。全国多地调整了在线上线下购买“四类药品”,即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的管理政策,取消实名登记环节。比如芬必得、999感冒灵、连花清瘟胶囊等药品,一手交钱一手拿药就完成了购药过程,并没有其他步骤。
药店工作人员同时提醒,如果市民在药店购买“四类药品”中单轨制的处方药必须凭处方购买,购买双轨制的处方药仍需登记顾客信息,填写在《处方药销售纪录》上。如果市民在网上购买“四类药品”的处方药,还需填写相关问诊信息,并上传医院的处方、病历、报告等信息,或由互联网医院医生进行在线复诊开方后下单购买。
四类药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的销售监管,全部凭处方购销并实名登记顾客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以及购买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需要确保可以通过系统追溯到人。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对“四类药品”追踪随访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做好实名登记工作。
药品试剂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存放原则:所有化学药品都不能露天存放。危险品和非危险品都应分类,而不是混合存放。理化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也应该分类隔离存放,仓库应干燥、阴凉、通风、低温。远离火、水、电、震源。化学药品分类存放时,无机物按酸、碱、盐分类,有机物按官能团分类。
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库和专柜储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库安装防盗门窗,具有相应防火措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第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现就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如下:严格执行进店顾客管控措施。药店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询问旅居史和接触史,要求其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人员要进行劝阻。
2、配合做好实名登记。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店将严格执行退烧、止咳药、抗菌素、抗病毒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请您积极配合药店做好四类药品购买实名登记工作,请您如实提供身份证件、电话、住址等信息。主动报备配合防疫管理。
3、对退烧、止咳药品购买者信息要严格按《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确保用药人信息可追溯。